公司名稱登記的排他效力
瀏覽次數:4617 | 發布時間:2014-08-16 20:42:17排他效力.即公司有權排斥任何第三人使用與經過登記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名稱。登記機關對于與已登記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似的稱,不得予以登記。未經登記而冒用或混同登記公司的名稱的,構成對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侵害,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這里的排他性,從地域范圍看,筆者主張,除被依法準許使用全國性名稱因而以全國范圍為限以外,統一以省級區域范圍作為公司名稱專用權的排他性限制范圍。
排他效力.即公司有權排斥任何第三人使用與經過登記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名稱。登記機關對于與已登記的公司名稱相同或相似的稱,不得予以登記。未經登記而冒用或混同登記公司的名稱的,構成對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侵害,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侵權民事責任。這里的排他性,從地域范圍看,筆者主張,除被依法準許使用全國性名稱因而以全國范圍為限以外,統一以省級區域范圍作為公司名稱專用權的排他性限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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