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法性審查有關問題的討論二
瀏覽次數:4403 | 發布時間:2014-08-20 10:33:57設立注冊上海公司的目的是為了在法律上成立公司法人組織,取得法律主體資格。公司設立時未必就要馬上開展營業,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經過開業的準備之后再開展營業。我國新《公司法》第212條和《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管理條例》第72條實際上允許公司完成設立注冊上海公司后有最多六個月的開業準備期。如果說在設立公司時就要求投資人建立固定的經營場所并雇請到足夠的員工,不僅沒有必要,甚至也不可行。往往在設立公司時尚未確定經營項目,在尚未確定經營項目的情況下就要求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足夠的雇員,恐怕沒有幾個投資人會如此行為。如果果真如此行為,假如注冊上海公司申請被駁回,公司不能成立,其已有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雇員又該如何處理呢?實際上,我們理解,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公司展開營業的條件,不是設立的條件。當公司真正展開營業時,則需要有經營場所和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