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制
瀏覽次數:4136 | 發布時間:2014-09-14 15:35:37企業集團是在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形成或者采用公司制的制度,所以企業集團與公司制企業存在許多共性。
公司制的產權制度決定了企業資產以股權的形式存在,并且可以進行轉讓,這就為企業集團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條件。這種在產權形式下公司資產的流動性,使公司的股份可以通過轉讓在市場上實現合理流動,從而有助于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特別是有助于加速資本的集中,使些經濟效益好、有發展前途的企業能夠通過股權收購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股、參股,形成或重組一批子公司、孫公司等。事實上,企業集團正是借助公司制的這種產權制度,在兼并、控股和參股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公司制的組織制度的特點就是,決策層、執行層和監督層三者相制衡,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執行機構層層負責。借助這種體,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及各成員分別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核心企業憑借其對各子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控股、參股,派遣董事和管理人員。這樣既便于實現對集團的統一領導,又保持了集圉內部各成員企業的獨立性,從而實現了公司制領導體制向集團制領導體制的圓滿過渡。
由于企業集團是以公司制企業為基本成員組成的,集團的核心企業以股份為紐帶,將其下屬企業緊密連接在一起,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利益共同體。這種以股份制為基礎的責、權、利的合理安排,能夠有效地避免集團內部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緊密層企業與一般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相互間的利益糾紛,增強企業集團的凝聚力。因此,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各企業間遵循“股權平等、按股分紅”的原則,實行股份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