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瀏覽次數:6238 | 發布時間:2014-10-08 09:04:12在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中,一般存在三層委托一代理關系。首先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的代理關系。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決策應體現全體股東的利益;但由于召開股東大會成本相對過高,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并委托其代理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力,作出有利于全股東的決策。其次是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委托一代理關系。董事會般不直接管理公司,它只負責事關公司戰略利益的重大決策,而日常經營決策權則委托管理層代理行使。管理層在授權范圍內獨立執行決策計劃,這就形成了第二層委托一代理關系。最后是管理層和公司員工之問的委托一代理關系。對管理層制定的戰略或計劃,需要細分為能夠單獨執行的任務,管理層將這些任務下放給員工,希望他們能夠努力工作,杜絕“偷懶”和“搭便車”的行為,積極完成各自的任務,為實現公司的總體目標做好準備。這是公司內第三層委托一代理關系。
然而,這種委托關系在委托人授權的同時也產生了代理問題,也就是委托人與代理人目標不一致而導致代理人偏離委托人利益的行為。例如,經理人以提高工作效率或協調公共關系為名,要求公司支付其購置豪華辦公設備和參加社交娛樂活動的費用,而這方面的花銷可能絕大部分是為了滿足他自己的利益。這樣的開支為經理帶來了效用的滿足,但是也提高了企業的成本,因而減少了股東可以獲得的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