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內部治理的組織結構
瀏覽次數:4376 | 發布時間:2014-10-08 09:10:46現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治理機制)實質是委托一代理關系.的契約網絡,在這個網絡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以契約的形式形成了委托一代理關系。要進一步了解公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應了解它的組織機構及各主體之間的關系。
我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規定與國際慣例一致,主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組成。
1.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行使出資人權力的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如公司議程的變更、公董事的任免、公司的解散與合并等,都必須經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方案,如重大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等,都必須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董事會。董事會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居于承上啟下的地位。董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對經理層實施選聘控制,負責公司經營活動的揮與管理。股東大會的業務執行機關,對股東大會負并報告工作,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關于公司或企業重大事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3.監事會。監事會是大多數國家股份公司法定必備的監督機關,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常設監察機構,通常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對董事、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的設置是為了保證公司序的經營和正確的決策,保證領導層正確的執行公務,防止其濫用職權而危及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4.經理層。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挪和行政事務,由董事會定聘任或者解聘。經萎會負責,-,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東充任,也由非股東的職業經理人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