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和存貨轉移到新廠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瀏覽次數:4678 | 發布時間:2014-10-17 10:53:29
間:我公司因經營地址變更準備從大連遷移到南京,相關的設備和存貨也一并運到南京新廠區投產,在大連所轄的稅務局需要按照企業注銷手續辦理,是否要對我公司的設備和存貨進行處理?我公司的設備和存貨轉移到新廠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答:稅法沒有規定企業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必須要處理固定資產和存貨。但如果企業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則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l)納稅人將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2)納稅人將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用于抵償債務的,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中間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根據您所述的情況,貴公司在注銷前將設備和存貨遷移到南寐新廠區投產,如屬于下列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的范圍,則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視同銷售貨物:第六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第七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韻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第八款,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第四款,用于股息分配;第五款,用于對外捐贈;第六款,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