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庫存產品是否繳增值稅
瀏覽次數:4492 | 發布時間:2014-10-21 09:22:46外地庫存產品是否繳增值稅?
問:我公司在臨近的外省設有一個倉庫,以解決企業所在地倉庫容量不足的問題。請問,月末或年末該倉庫里的庫存產品是否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 137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因此,你公司在外省設立的倉庫,如果只是用于貨物的堆放,不符合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規定的兩個情形之一的,其庫存的產品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