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4532 | 發布時間:2015-01-19 10:08:0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變更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評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眨的相關文件。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按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制式文艾書的要求,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代表人數或姓名,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趁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職文件;
4.外派機構的派出函和勞務合同;
5.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登記表;
6.登記證復印件;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