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
瀏覽次數:5543 | 發布時間:2015-05-05 14:59:03上海注冊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上海注冊公司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憑批準文件牛、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按照變更的原因劃分,經營范圍變更可分為主動變更和被動變童更。主動變更是指市場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做出變更決議,并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被動變更是指經營范圍含有行政許可項目,但許可文件被吊銷、撤銷或到期后辦理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按照經營項目的增減來劃分,經營范圍的變更可分為增加經營項目變更與減少經營項目變更,即增項變更與減項變更。
按照經營項目是否需要特定主管部門的批準劃分,經營范圍的變更可以分為一般經營項目變更和許可經營項目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