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營業期限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4612 | 發布時間:2015-02-07 22:55:37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營業期限變更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外資公司注冊變毫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八條規定,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制式文書的要求,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營業期限,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首席代表簽署的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企業的決定;
4.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5.如審批機關批準的駐在期限屆滿,還須提交院審批機關的延期批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