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質登記的標的范圍
瀏覽次數:5241 | 發布時間:2015-02-11 13:53:11股權出質登記的標的范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股權不得申請股權出質登記:
(一)存在權利瑕疵的股權不得出質。股權存在瑕疵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股權被依法凍結的,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被依法凍結的財產,未經作出凍結決定的機關同意,不得轉讓。除法院可以凍結股權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其他享有凍結權的機關,也可以依法作出股權凍結決定。
2.股權已經出質或者設定其他擔保物權的,不得再出質。根據物權絕對性和排他性原理,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股權不得再出質。
(二)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權,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股權出質登記。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股權出質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股權出質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申請股權出質登記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股權出質登記。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請股權出質登記。公司章程對上述人員轉讓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的,適用于股權出質登記。
(四)股東不能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向本公司出質,并申請股權出質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雖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同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