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法律責任
瀏覽次數:5887 | 發布時間:2015-02-18 10:52:30偽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執照是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售、轉讓公司營業執照,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租、受讓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偽造、涂改、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