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和備案行為
瀏覽次數:5530 | 發布時間:2015-03-19 22:19:02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和備案行為
上海注冊公司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和備案手續的,屬于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登記機關應當給予糾正的機會,首先應責令市場主體限期登記或備案,在限期內仍不登記或備案己再依法予以處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對非公司企業法人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