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行為
瀏覽次數:4719 | 發布時間:2015-03-19 22:20:05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行為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分別對公司和合伙企業的清算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依法進行清算是企業投資人、發起人、股東、合伙人的法定義務,違反清算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合伙企業法》第一百條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分別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有關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羚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清算組不按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法》第一百條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清算人末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Hi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根據《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