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名稱登記管理法律責任的特別規定
瀏覽次數:4899 | 發布時間:2015-03-22 14:00:37違反名稱登記管理法律責任的特別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干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使用名稱中未按照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