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與登記管理有關的違法行為
瀏覽次數:4793 | 發布時間:2015-03-22 14:01:21其他與登記管理有關的違法行為
(一)利用市場主體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對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代表機構從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嚴重違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非法經營和拒絕監督檢查行為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