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違法行為
瀏覽次數:4427 | 發布時間:2015-03-30 13:46:20外商投資企業登記違法行為
1.違反出資管理規定行為
四部委81號《執行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間為準。
2.外商投資的公司超范圍經營行為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么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還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