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不同價值的功能與邏輯序列
瀏覽次數:4735 | 發布時間:2015-06-11 11:43:40商事登記不同價值的功能與邏輯序列
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諸價值要素因具有不同功能,這就要求立法者與執法者必須對商事登記具有的滿足商主體之營業自由、交易安全與效率之需求的具體效用進行充分權衡和考量,對不同價值要素作恰當的定位與理性選擇。
商事登記的價值體系里,營業自由屬于商主體應然的權利范疇,主旨在于授予主體以適應交易與競爭的必要絡格、地位與權能,它要求商事登記法確定商主體能自由地進退市場——營業進退自由、基于愿與他人自由交易——營業意思自由、在營業中能自主地作出決策——營業行為自由,以期通過自身努力去實現自身利益的預期化和最大化。營業自由價值屬于基礎性價值范疇。
交易安全是相對于商主體所處的交易環境而言的,它要求商事記法創設出完備、有效的登記程序規則來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它通登記公示商主體營業信息,昭示其商業信譽,以提高交易的信用度,保障商主體的交易建立在可預見、可實現的信用保障基礎之上,來實現主體交易效率與交易利潤的最大化。可見,市場安全為交易主體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有效保障,屬于保障性價值范疇。
交易效率價值主導商事登記的立法宗旨,是該制度創設的目的在。它要求商事登記法應以保護商主體和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為中心,其制度創設和規范制定均應以激發、促進、保證商主體實現其最大利益為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交易效率價值屬于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的性價值范疇,是其主導、核心價值。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作為保障商主體營業,以實現其財富增長為主旨的商事登記制度,其價值的定位和選擇位序應當是:以營業自由價值為基點,以交易安全價值為保障、以交易效率價值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