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期的商事登記制度
瀏覽次數:4494 | 發布時間:2015-06-11 11:47:39在我國歷史上是否存在過商事登記制度,要看對其如何理解。若認為商事登記制度的目的在于國家對商事活動的干預,那么,我國古代就有關于商事登記的規定。如在秦漢時期及以前,統治者采用工商業自由放任的發展政策,但到西漢末年,為鞏固封建王權,統治者采佰“輕重論”,嚴格控制國家工商業。這就為早期商事登記制度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據史料記載:漢代設市令長,主管市場事務,維護市場秩序,征收市稅和掌管市集,指商賈要取得在市區合法的居住權和經營權,必須在官府登記即列入市籍,無市籍經商,被認為是非法的。南北朝時期有“違反經商必須到官府登記規定者,‘貲一甲’的律令,唐代有經商必須于八月十五到京都領貼的規定”。清初的民聞方織作坊,“機不得逾百張,張納稅當五十金,織造批準注冊給文憑,然后敢織”。可見,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通過登記制度對商事交易進行干預的規定。我國商事登記制度是否源于這些“登記”,學者基本有共識,我國商事登記制度源于清末官商解禁時期的特許制度,目的僅在于助益政府業稅收,而不是監督和保護商業。該制度可以溯源于清末的某商業必須報部領貼,方準開辦的規定。”然此“亦只以征收牙稅為目的,而于其一己之信用及公眾之厲害若何,概不注意”。可見,我國清代以前的登記制度只是作為國家管理、抑制工商業發展的手段和工具,其不同于西歐商事登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公示商主體的有關必要信息,昭示商主體的信用,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故將其作為商事登記制度的起源過分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