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效力的兩效力說
瀏覽次數:4593 | 發布時間:2015-06-12 08:43:43
在兩效力說中,因其側重點的不同而又形成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側重于商事登記的外部效力,主張其包括宣告效力和刨設效力兩個方面。該說認為,商事登記的作用在于把企業內部的一定事實向一般公眾公開,只是把已成(已存在的)事實向外宣布,所以沒有創設的效力而只有宣告的效力。依此效力,應登記事項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換言之,某一事項如屬登記事項,倘事實上已成立或已存在,在登記以前(即未登記),只能對抗惡意第三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如在登記后,則不僅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也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宣告效力是商事登記的一般效力,而對于某些特殊事項的登記,商法在一般效力外又賦予特殊的效力,如公司法中規定的登記,有許多均有創設的效力,如上海注冊公司的設立登記,并不是確認已成立公司,而是創設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亦即賦予實體以法人身份。
第二種觀點則既注重商事登記的外部效力,也注重商事登記的對內效力。
此觀點認為,上海公司注冊等企業登記的對外效力包括對第三人的效力和對國家機關的效力。商事登記的對內效力,主要是對投資人、企業的高級管人員和企業自身的效力。投資人決定設立企業,就要決定對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式、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這些要在投資或股東協議上反出來。但最終反映在企業的登記事項上,這些登記事項對投資人或東有約束力。商事登記對第三人的效力包括:對第三人的一般效力,即企業登記及公告使社會公眾得以明了企業經營狀況,已登記事項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應登記而未登記的事項不得對抗善棘三人;登記事項有誤或登記事項與企業的內部事實、文件不符,可以補正,但在補正前應以登記的內容為準;登記事項與公告事項不一致時,企業不能用公告信息對抗第三人。對國家機關的效力是指登記程序自開始至完成段期間登記對相應國家機關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為:登記的申請文件提交給登記機關后,登記機關必須在法定期司作出批準或駁回的決定;決定管轄機關的管轄權;決定文書送達地;決定征稅地和法律的適用等。
第三種觀點認為基于商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等不同種類登記,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基于設立登記,商事登記發生創立市場交易法律關系的效力。對企業和經營單位來說,要進行市場交易必須取得市主體資格,這樣才能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而對第三人來說,在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界限,則是以對方進行登記注冊的事項為依據,即使相對人登記事項的內容不實,根據商法外觀主義原則,這種不實的登記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仍可以認為其登記的內容真實的。商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薩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都是以此為根源的,但是,如果商主體沒有進行注冊登記,就不具備發生市場交易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也就自然不能發生市場交易的法律關系。基于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其發生市場交易中的免責效力。商主體變更、注銷登記事項一旦登記公示,便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商主體將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