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對商事登記行為的定性
瀏覽次數:4440 | 發布時間:2015-06-15 14:54:00我國立法對商事登記行為的定性
在我國,商事登記制度長期以來都是國家控制市場準人的一種工具,帶有強烈的行政干預色彩。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有關商事登記的制度分散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屬于按商主體的不同類型分別立法的多元模式。其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關于企業的登記管理立法;二是關于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立法。單就企業登記管理立法而言,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除此類專門的登記立法外,又在實體法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有所涉及。而個體工商戶由《個體工商戶條例》管轄等。就法律位階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數,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則構成了登記立法的主體,立法層次明顯偏低。但是,在如此雜亂的立法體系中,對于商事登記行為的性質一直沒有定論,僅限于學者在學術范圍內的爭論。2004.年《行政許可法》的出臺,確定了我國商事登記行為的行政許可性質。該法第12條第5項規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從而將商事登記制度納入了行政許可的范圍。
正如大家心知肚明的那樣,登記究竟和行政許可是何種關系,是一個即便是立法者也未說明白的問題。最終,《行政許可法》將登記的范圍限定在市場主體資格的登記上,將行政許可法中的登記定為由行政機關確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其主要功是確立申請人的市場主體資格。很顯然,《行政許可法》對商事登記為的定性存在很大疑問,這一規定并沒有平息學者對商事登記行為法律性質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