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事登記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瀏覽次數:5922 | 發布時間:2015-06-15 14:54:26我國商事登記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在對《行政許可法》關于商事登記行為的定性產生質疑,肯定其行政行為性質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我國商事登記行為應屬行政確認行為,而非行政許可行為,其是商事登記機關對商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進行確認的確權性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同為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二者有一定的聯系性。所謂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行政主依法賦予其從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認則是指行政主體應相對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其法律主體資格或能力或行為的效力等。二者的差異性主要表現為:首先,前者以法律對許可事項的一般禁止為前提,許可為禁止的解除,權利的恢復;后者以法對確認事項的一般允許為前提,確認為允許的公示,權利的認可。其,前者具有廣泛的裁量性,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可基社會公共利益等目的,依自由裁量權予以許可或不許可;而后者具有嚴格的羈束性,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予以確認,而無自由裁量的余地。從兩者的比較分析可看出,行政許可的設權性、裁量性特征與商事登記行為的性質相抵觸,而行政確認的確權性、羈束性特征卻與商事登記行為的性質相吻合。因此商事登記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