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發布自貿區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負面清單
瀏覽次數:4777 | 發布時間:2017-07-27 08:38:37
歷時一年多的籌備,上海自貿區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負面清單指引落地。
6月28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和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聯合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負面清單指引(2017年版)》(以下簡稱《指引》)。業內人士指出,這份清單是基于現有的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6月剛剛發布的新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梳理匯總并細化的條款。
“負面清單”是指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不開放,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許可。自貿區負面清單是上海自貿區于2013年首創的,對外商投資采用“非禁即入”的管理方式。
在今年的博鰲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提到自貿區《負面清單》時表示,“在過去我們有著正面清單,也就是說哪些行業可以進來,現在變成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哪些行業不能進來。我們以后會急劇減少負面清單上的行業,就會讓這個負面清單變得比較精簡短小。”
事實上,這份清單也一直在“瘦身”。2014年、2015年和2017年6月最新版的《負面清單》,將原先的190項負面清單縮減到139項、122項和95項措施,外商投資準入的開放度、透明度大為提升。而隨著第二批、第三批自貿試驗區相繼獲批,《負面清單》也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
至于新版《負面清單》的亮點,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在研報中表示,自貿區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領域進一步開放,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 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并取消對評級服務的限制。此外,債券市場允許外資行代理發行,允許國際評級機構提供評級服務,對于我國債券市場開放,引進國際投資者以及提升債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具有重要影響。
保險方面,和2016年的版本相比,2017版刪去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審批。事實上,早在2015年3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中,就已經取消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審批,本次負面清單刪去此條也屬于政策落地。
而在2014年3月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曾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進行過“松綁”,當時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應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且對關聯企業的資質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在上海自貿區保險業發展方面,根據上海保監局公布的《上海保險業“十三五”發展規劃》,上海將推進上海自貿區保險制度創新和對外開放。同時借助上海自貿區政策優勢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中國保險投資基金等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發展,創新資金運用方式,提升投資能力。
至于上海的金融《指引》,在去年就有傳聞要年內落地。在去年6月的陸家嘴論壇上,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鄭楊表示,近期上海自貿區將逐步探索、研究并推出金融業負面清單,并爭取年內“出爐”,“開放市場,對內和對外兩方面都要開放。對內開放,要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依法設立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包括金融消費公司。”
本次《指引》表單部分列明了外資投資設立金融機構管理(市場準入限制)和外資準入后業務管理措施(國民待遇限制)兩方面共10個類別、48項特別管理措施,具體包括股東機構類型要求、股東資產規模要求、股東經營業績要求、資本金要求、股權結構限制、分支機構設立與運營要求、其他金融機構準入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運營指標要求以及交易所資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傳聞的證監會已同意在上海自貿區試點國外證券公司與國內非證券公司合資,同時上海自貿區將進一步提高證券期貨行業外資持股比例,在金融《指引》并沒有體現。
金融《指引》中明確,證券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上述比例與原有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保持不變。
以下為《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負面清單指引(2017年版)》全文: